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龙岩市旅馆住宿业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协会会员单位都应缴纳会费,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会费用于开展协会活动,为协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会费标准和缴纳
第四条:会费按年度计,每年标准为:
会 长 单 位: 10000 元/年
常务副会长单位: 3000 元/年
副 会 长 单 位: 2000 元/年
常 务 理事单位: 1500 元/年
理 事 单 位: 800 元/年
单 位 会 员: 500 元/年
个 人 会 员: 200 元/年
第五条:针对县城会员,为了鼓励协会在县城的发展。在协会成立的首年,给予县城普通(单位、个人)会员免收会费,理事以上会员按标准会费的70%收取,第二年后按标准收取。
第六条:每年度会费于当年上半年的六月底前一次性缴纳。
第七条:鼓励会员单位和个人向本会捐赠活动经费。
第八条: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者,不得享受本会章程中规定的各种权益,一年内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 会费开支
第九条:会费用于开展本会工作所需的以下开支:
1、会议费、资料费、交通费、差旅费及其他。
2、采集和发布协会相关信息费用、开展职业技能竞赛、职业技能培训、交流等费用。
3、本会所需的办公场所、设施用品、报刊资料以及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等开支。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十条:会费的使用应遵循有计划、办实事、讲节俭的原则,协会财务应做到公正、公开、帐目清楚。
第十一条:本协会财务实行会计和出纳分任,每月开支发票应由会计复核、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第十二条:每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应于次年向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报告。
(附:龙岩市旅馆住宿业协会对公账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1000552875400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