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龙岩市旅馆住宿业协会”(英文译名:LONG YAN HOTEL LODGING ASSOCIATION,缩写:LHL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由龙岩市内从事(非星级)酒店、宾馆、旅馆、酒店式公寓、客栈、民宿(已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依法成立)等住宿业相关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借鉴、弘扬、开拓、创新为指针,促进龙岩市旅馆住宿业的全面进步和发展为目的,依靠行业自律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和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协调、健康、有序发展,为龙岩经济发展服务。为行业服务,成为政府和企业联系的桥梁和纽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住宿企业经营行为,协调和促进龙岩市旅馆住宿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龙岩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也接受龙岩市商务局、公安局的业务指导。有重大活动应提前两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单位报备。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龙岩市新罗区小洋新兴路6号龙岩华侨职业中专学校综合楼2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反映住宿业存在的问题和行业的意见、愿望;
(二)开展行业内的调查研究,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和有关机关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
(三)组织开展本行业的培训、技术咨询、新标准的推广、信息交流、服务推广和技能比赛等活动;
(四)代表会员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制订并负责实施行业协会内争议处理规则,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生产经营事宜;
(六)经法律、法规授权或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协调价格争议,参与等级考核(鉴定)、服务质量认证或评比、服务经营资质认证等工作;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产品标准的建议,依法参与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住宿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八)了解掌握住宿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动向,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联系、交流和合作,树立并推出一批品牌企业。
(九)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章程可以开展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是本行业的从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研究机构、行业专家、学者等。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必须为本行业内或关联行业中合法经营企业(守法经营个人)。
(五)本协会会员发展遵循以龙岩中心城区为基础逐步辐射扩大到各县(市、区),符合入会条件的均可组织入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研究会员的吸收工作;
(三)批准入会后,办理会费缴纳;由本协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及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应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四)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由会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聘任的专职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个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理事会推举名誉职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计划,开展协会日常工作;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施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施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与会员进行联系,为会员提供服务;
(五)发展会员;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会员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会员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6年10月31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