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负责旅馆开业的治安管理方面的审核;
2、指导并监督旅馆建立、健全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3、协助旅馆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治安、消防等业务知识培训;
4、保障旅馆合法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三、常见违法行为名称及法律适用
1、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1款第3 项)
处罚: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2、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4条第2款和第15条)
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4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第1款)
4、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第1款)
5、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第2款)
处罚: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6、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
处罚: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7、冒用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第1款)
处罚:
旅馆业从业人员为方便住宿旅客登记,应住宿旅客要求,故意将第三者的居民身份证借给住宿旅客登记的,给予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第2项)
处罚:
旅馆业从业人员为方便他人住宿登记,将自己的居民身份证出租、出借、转让他人使用的,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9、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第3项)
处罚:
旅馆业或其从业人员扣押住宿旅客居民身份证的,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0、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5 项)
11、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5 项)
处罚: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利用旅馆业从事黄、赌、毒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据不同案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全面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